刑事古典学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10页(995字)
又称“旧派”。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最早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早期资产阶级刑法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德国学者费尔巴哈、英国学者边沁以及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宾丁等。在发展阶段上,刑事古典学派又可以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古典学派又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创始人是贝卡里亚,费尔巴哈和边沁亦属此派;后期古典学派又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其代表人物是黑格尔、宾丁等。前、后期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前期古典学派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以理性主义、自由主义为基础,严格区分法和道德,立足于功利主义的相对主义,从一般预防的立场出发来使刑法体系化;后期古典学派则基于报应主义的刑罚理论,以超个人的民族精神、国家主义为基础,将法与道德同等看待,认为刑罚是为了实现正义的要求而对基于恶意的行为的一种报应,因而主张绝对(报应)主义。两者在关于犯罪、刑罚等问题上的基本观点还是一致的,相对于以后出现的实证主义的刑法理论被学者们合称为古典学派。两者的基本共同观点主要体现在刑法原则论、犯罪论与刑罚论三个方面:(1)在刑法原则论上,刑事古典学派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等价与刑罚人道三项基本主张。(2)在犯罪论上,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的理性的产物,不注重对犯罪的社会原因的研究。同时,对犯罪本身的考察奉行客观主义,从客观的行为中寻求犯罪的本质,并建立了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体系。(3)在刑罚论上,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尽管分歧较大,但均重视犯罪与刑罚的均衡。刑事古典学派的演进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中期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形成与鼎盛时期。在这一阶段,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日益完善,并成为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2)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衰落时期。在这一阶段,刑事实证学派崛起,并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的统治地位,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废弃了以刑事古典学派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刑事法规,转而把刑事实证学派中的社会学派的理论奉为制定新法的指南。(3)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又出现了复苏,欧美不少国家的刑法学者开始重新评价刑事古典学派,从原则上肯定了它的刑法理论。受这一思潮的影响,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颁布了新的刑法,贯彻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一些重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