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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28页(925字)

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要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从属于权利能力,没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就无从产生。那么,有权利能力是不是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呢?对此,在法人和自然人并不相同。在法人身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对称的,两者同时产生,同时消失,因而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在自然人身上却不能一概而论。在一些法律关系、尤其是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的法律关系(如婚姻法律关系)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可分的,因而回答是肯定的;在其他各种法律关系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却可能发生不同程度的分离,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充分的行为能力,因而回答是否定的。自然人拥有行为能力,意味着他能够理解并从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由于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往往取决于年龄、体能和智力等方面的因素,各国法律一般据此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为三,即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人,被称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只能从事某些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法律活动的人,被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法律活动的人,被称为“无行为能力人”。例如,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后者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应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为能力是指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广义的行为能力则除了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外,还包括从事非法行为的能力。例如,从中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看,显然采用的是狭义行为能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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