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27页(459字)
又称“举动犯”、“形式犯”。“结果犯”的对称。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即完成犯罪,而不以是否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出现危险状态为必要构成要件的犯罪。如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行为人只要以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伪证行为有否造成错捕误判等危害后果,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中的情节。行为犯与结果犯在使犯罪客体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上并无不同,即具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区别仅在于,前者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无形的、抽象的、非物质的,如精神损害、社会影响等;后者的损害结果是有形的、物质的、可以具体测定的。行为犯与结果犯区别的意义在于:前者以实行行为终了即为犯罪既遂,后者还需要有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始为既遂;前者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故对犯罪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可置而不论,后者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