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30页(1014字)
指行政机关对因履行行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受损失的当事人给予经济补偿所适用的程序。行政补偿可遵循下述基本程序:(1)主动补偿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实施补偿应是行政补偿的基本方式,行政补偿的目的是使行政相对人实现救济权利。行政补偿对相对人不具有强制性,但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所以行政机关应依职责主动为之:①发出补偿通知,通知中应包括补偿的事由、依据、具体计算标准与补偿方式等,尤其重要的是,通知中应列明被补偿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时限;②听取被补偿人的意见,并将补偿人的意见记录在案;③向被补偿的人达成补偿协议,或由补偿义务机关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中应写明被补偿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行使这些权利的时效。具体时效期间可参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应申请补偿程序。所谓应申请补偿,即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行政补偿。应申请补偿的申请人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和与死者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可申请补偿;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补偿。应申请补偿的基本程序如下:①受损人提出补偿申请。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要求补偿的事实、理由以及补偿的方式和批准;②补偿义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查;③补偿义务机关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并将补偿义务机关拟作出的补偿决定告知申请人,听取申请人的意见;④在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基础上,就补偿的范围、方式与标准同申请人协商;⑤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在协议或决定中应告知申请人所应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及其时效。(3)行政补偿的请求时效。目前,中国法律对行政补偿的请求时效未作规定,但为保障受损人尽快行使行政补偿请求权,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今后在健全行政补偿法制时应当规定行政补偿的请求时效,如果有资格申请行政补偿的个人和组织不在时效期间内提出要求行政补偿的申请,则丧失其行政补偿请求权,之后不得再向任何部门提出行政补偿要求。行政补偿的请求时效宜以1年为限,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起开始计算。行政补偿请求人在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补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