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范围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31页(600字)
国家依法进行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根据中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现实生活中的行政补偿实践,中国行政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对非国有企业和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补偿。(2)国家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补偿。(3)行政主体合法的公务行为破坏公民、组织财产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补偿。行政主体合法的公务行为破坏公民、组织财产的补偿或造成个人伤亡的补偿等。(4)个人、组织的财产与个人的人身因国有危险物发生损害的补偿。如核事故的补偿、因实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所造成的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补偿等。(5)对某些政策或行政措施的变动所造成的特定、异常损失的补偿。如变更和撤销行政合同而使合同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由于指令性计划的变动或撤销而使个别或少数企业利益受损的补偿。(6)对实行某些使国家和社会受益但却使个人、组织自身利益受损的补偿。如国家对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因实行低价运输而给予的补贴即属此类。国家对于下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补偿:(1)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造成的损失。(2)对行政主体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3)个人、组织的自我损害行为虽客观上使行政主体成为受益人,但受损人主观上并无为国家和社会利益自我牺牲其合法权益的目的。(4)其他国家认为不宜给予行政补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