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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51页(549字)

中国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简称“行署”。历史上也称为“专员公署”或“专署”。行政公署制度产生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其地位也几经变化。当时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行政公署是地方政权机关,如胶东行政公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是相当于省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如皖南、皖北、苏北、苏南、川东、川西等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由行政专员和副专员领导工作。1978年宪法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由任命产生的专员和副专员代表省革命委员会指导所属行政区内若干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1982年宪法对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未作规定,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该制度延续至今。近几年来,许多省实行“市地合并”,采用市管县的体制,该地方的行政公署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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