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58页(740字)
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设置、组成、权限、工作制度、组织结构以及编制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委组织简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行政机关组织法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根据和准则。行政机关组织法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行政体制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2)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的范围。一般说,行政机关并无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它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而实施的,行为的效果也都属于国家。由于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甚多,对这些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必须加以明确规定,这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更好地了解某种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易于监督;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职权。(3)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是指行政机关由若干要素构成。例如中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第2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4)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变更和撤销的程序和原则。根据行政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需要原则、精简原则、效率原则、服务原则、统一原则、法制原则等。(5)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行政组织法一般都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如《国务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等。(6)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编制。组织结构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构成形式,如层级制和职能制等。编制主要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和各类人员的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