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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82页(684字)

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指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各种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行政行为法律规范普遍地存在于各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故把所有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为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由许多单行法律、法规所组成,通常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法典。较为重要的有:(1)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法。(2)行政执行法。(3)行政许可法。(4)行政给付法。(5)行政征收、征用法。(6)行政监督法。(7)行政处罚法。(8)行政裁决法等。行政行为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2)保证了行政行为的科学性与规范性;(3)为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强制力的保证;(4)为行政法制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之,它使得国家意志在行政行为中得以贯彻执行,建立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行为法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其实体性是指该法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实际的调整,即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者科以某种义务。行政实体法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管理各类国家事务的实体法,如军事、外事、公安、民政、司法、经济、文教等部门法;另一类是规范所有各部门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如行政立法法、行政执法法、行政司法法等。其程序性是指该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序作出法律规定。它同样是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只是所规定的内容是程序性规范,即行政机关如何行使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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