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急性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84页(503字)
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国家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分裂活动、动乱、暴力犯罪失控、瘟疫横行、自然灾害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和独立,破坏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该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其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该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