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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形式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86页(1016字)

指处理行政责任的方式。分为有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两种形式。(1)惩罚性行政责任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①通报批评。是一种精神上的惩罚,虽不直接涉及被惩罚人的实体权利或义务,但对引起行为人的警觉以防下次再犯起很大的作用。通报批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这一点同行政处分有区别,行政处分只适用于个人。②行政处分。③行政处罚。(2)补救性行政责任形式较多,主要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各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补救性行政责任仅限适用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这是一种最轻微的补救性责任,一般适用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当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由于管理上的违法或不当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时,应向相对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承担这种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或机关领导出面,形式也可以是书面。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当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的违法或不当处理,造成了相对人名誉上的损害,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时,应履行这种责任。方法可采用在大会上宣布正确决定,或在报刊上更正原处理决定,或有关单位寄送更正书面材料等。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名誉的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③履行职务。这是针对行政失职行为人的补救性责任。如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置之不理,当事人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履行职务,受理处理。④撤销违法。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其本身就有撤销的义务,相对人有要求其撤销行为的权利,有权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行为。⑤纠正不当。行政不当虽然不一定构成撤销的理由,但行为人有纠正义务。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纠正不当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要求下级行政机关纠正不当行为。纠正不当的具体方法是变更不当行为,如修改处理决定等。⑥返还权益。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属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应在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同时,返还相对人的权益。“权益”不单指财产权益,还包括政治权益,恢复职务便是一例。⑦恢复原状。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也是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⑧行政赔偿。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责任,由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行政赔偿同时是恢复原状无法补救权利条件下的一种补救手段。以上补救性责任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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