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99页(255字)

信用证业务中的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保兑行、偿付行、转让行、受让人等。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银行业务中的代理关系,通知行只负责传递信用证及辨认真伪之责,而无必须议付的义务;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只是通知关系;但通知行负信用证印鉴或密押真伪鉴定之责;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完全是独立关系;受益人与议付行是业务关系;议付行与付款行是索偿关系;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关系相当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一经加保即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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