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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96页(408字)

指行为能否生效,取决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的民事行为。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主要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中国合同法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有权决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的人是民事行为当事人一方,即本人。当本人作出否定表示时,该民事行为并非转变为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仅仅是不对该本人发生效力,这种情形应由以本人名义实施该民事行为的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与本人的追认权相对应,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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