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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02页(325字)

中国古代刑罚原则,反映了儒家思想,意为量刑定罪一定要慎重,对情有可原的罪犯要酌情从轻或赦免《尚书·典》:“惟刑之恤哉。”孔颖达疏:“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唐、明、清律体现恤刑者,主要为慎杀戒斩,减少死罪,以加役流(明清律为充军流)代替;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加等时不加至死;准某罪论者,原则上罪止流三千里(明清律并杖一百);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于绞(明清律称与同罪者,罪至杖一百流三千里);以某罪论者,若某罪至死刑,则多免死而代以加役流(明清律为充军流)或减一等。此外,如老小、废疾及妇女犯罪、数罪俱发只从一重或一等科断等,亦皆从恤刑原则出发。至于审判中的虑囚、复奏等亦同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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