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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判决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03页(636字)

简称“宣判”。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以言词向当事人宣告对该案的处理决定的诉讼行为。是审判阶段最后一个环节。宣告判决须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判决须在审判庭上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进行宣告。许多国家的诉讼法还对宣告判决的时间、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宣告判决时,被告人是否必须到场,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必须到场;有的国家则规定,在被告人缺席时宣告判决必须是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形。在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宣判时必须到场的人员范围。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总是出庭的。宣告判决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当庭宣告判决;二是定期宣告判决。有的国家只采取其中一种方式。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和不公开审理的公诉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关于公诉案件宣告判决的期限,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有具体规定。关于自诉案件宣判,中国《刑事诉讼法》未做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与公诉案件的宣判要求大致相同。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结案件的期限。通常,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宣告判决所应当遵守的期限。中国刑事诉讼中,依法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公开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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