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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29页(421字)

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的对称。它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方式。在邀请招标方式下,投标人的范围只限于受到邀请的人,竞争受到限制。因此,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只有在法定的或项目性质决定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下,招标人才能采取邀请招标,并且规定邀请的特定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构成要件是:(1)招标方式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进行;(2)招标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避免邀请招标可能产生的弊端,中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只有在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并且事先须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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