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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2页(70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两点:①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不负责任,指行为人违背国家关于医务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医务部门的规章制度,违背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②必须是造成了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指由于医疗事故造成就诊人的瘫痪或伤残。在医务工作中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造成被害人一般较轻损害的,可作一般医疗事故处理,不构成本罪。由于业务水平低、经验不足或者医院技术设备差等原因,在医疗中虽然对就诊人已经尽力抢救,而仍然致其病情恶化或者死亡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有民事过错,可按民事违法处理。由于现代医疗水平的有限性,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事与愿违的不良后果,如给心脏病人动手术病人突然死亡,属医疗风险事故,不构成本罪。(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指医务工作人员。本罪所指医务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是广义的,指凡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和承认的从事医务职业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防疫人员、药剂人员、医疗管理人员、麻醉人员等,都属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所有制形式,不影响其医疗人员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中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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