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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7页(48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制定规范武器装备使用与操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所规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遗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保管不慎、非出于故意而遗忘、丢失。其他严重情节,则一般是指武器装备丢失后隐瞒上级不如实报告,编造谎言嫁祸于人,因武器装备遗失而妨害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所遗失武器装备被敌人或犯罪者加以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丢失武器装备数量大、价值高,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即军队中武器装备的管理者与使用者。(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输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的结果。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41条规定,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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