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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8页(1112字)

指由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中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五保户,是指农村没有亲属供养而依靠社会保障和救济的住户。至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继承法》中,明文将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在广大农村,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形式就是五保供养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在农村实际上是农村集体组织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采取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属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简单地看做一般合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表现为:(1)合同关系,是双方的法律行为。(2)有偿、双务的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协议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所尽的义务和其所要取得的权利的时间标准,以被扶养人即遗赠人的死亡来确定。扶养人权利的实现往往要在协议成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4)要式法律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通说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用口头形式。更有人主张,该协议不仅要有书面形式,而且应经过公证或请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5)主体具有特殊性。作为遗赠人一方,必须是自然人,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法定扶养人的扶养责任;扶养人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非集体所有制组织和法定继承人不得作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6)标的是扶养行为和遗产。(7)不产生和改变人身关系。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其他遗产取得权的效力两个方面,具体为:(1)协议一经订立,即开始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而变更或解除之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2)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的各项规定。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遗赠人得请求解除协议。协议解除的,被扶养人有权不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并有权拒绝扶养人受遗赠的要求。如被扶养人擅自处分行为致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权势,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免除扶养义务,并可要求遗赠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3)遗赠扶养成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当同一被继承人同时存在多个遗产归属关系时,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可因扶养人先于遗赠人死亡而当然终止;也可在出现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扶养人迁居、遗赠人有了法定扶养人的扶养等情况时,经双方协商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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