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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51页(473字)

“法定继承”的对称。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并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缺少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引起遗嘱继承。(2)遗嘱继承的财产性较强,身份性较弱。这是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的一点。法定继承必须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而遗嘱继承则不一定。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为继承人,也可以改变法定继承顺序,指定后位顺序的成员为继承人,还可以打破法定继承的份额标准,直接指定继承人的份额,等等。(3)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4)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位于法定继承。具体表现在: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②遗嘱继承在继承人的总体范围上受法定继承的限定,但在继承人的具体人选上又具有灵活性;③遗嘱继承可以打破法定继承的顺序,用遗嘱重新设置继承人的顺序;④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应继份额的影响,可以直接指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或者遗产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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