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去刑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53页(286字)
春秋时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提倡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预防犯罪,最终求达消灭犯罪的目的。孔子以为“德”和“礼”的教化作用远大于刑法。“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如果使用刑罚、制度来约束老百姓,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他们却不知犯罪的可耻性;而如果用德礼教化来教育百姓,他们知道犯罪是可耻的,就会恪守法律制度而不会去犯罪。可见,孔子认为德礼的感化是可以消灭和防止犯罪的。这就是儒家“德治”所要求达到的境界,即“以德去刑”。孔子的这一思想具有一定幻想成分,但却深深影响了后世的思想家。
上一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下一篇:以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