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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62页(495字)

权利人为了特定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并要求物的所有权人容忍和不制止权利人行为的权利。役权是传统民法中的物权类型,属于用益物权。在役权法律关系中,为了自己特定利益而利用他人之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人,称为役权人;将自己的物供他人使用并承担不作为义务的人,称为供役人;役权人利用的物是供役物,在法律实践中,供役物主要是土地,此土地称为供役地。役权人和供役物之间是一种支配关系,役权人可以使用供役物,并可以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役权的实现,不需供役人积极的作为,供役人只要消极地容忍役权人对供役物的使用即可。役权具有特定的目的,即役权人为了自己某种特定利益(如方便对自己土地的利用),而利用他人之物,并有权要求他人容忍自己对物加以利用,这种特定利益具有限定性,基本上是为了实现权利人既有的权利,而不能是为了单纯的利用他人之物来进行建筑等其他目的。役权依附于其所服务的权利而存在,不能脱离该权利而独立转让,故役权是附属物权,不具有独立性。在罗法中,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前者是为了权利人对特定土地的利益而设立的役权,后者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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