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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抗辩登记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62页(455字)

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权利的异议的登记。登记的异议有对抗现时登记权利人按照登记内容行使权利的效力。异议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临时性的保护真正权利人。因为依据登记的效力,已纳入登记的权利推定为正确的原则只是一种法律为稳定经济秩序而作的推定,有时可能存在登记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不相符合的现象。法律为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而设置此制度。异议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中止现时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异议纳入登记后,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作用丧失其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以登记的公信力按照登记的内容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但是,因异议登记仅是更正登记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同时还具有导致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的消极作用,故为消除此种不稳定状态,尽早恢复正常的不动产物权秩序,异议登记有行使的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一般为3个月,自登记之日起算。此外,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由于提起的异议登记最终不成立给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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