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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谎报军情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68页(58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该罪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即隐瞒军情罪和谎报军情罪,同时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应以一罪论处,而不论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军情”,是指与敌我军单方或双方均有关的情况,即军事情况,如我方或敌方的兵力部署、火力配备、工事强弱、道路好坏、后勤补给、军队士气等等的信息、情报。作战指各种范围、各种规模、各种形式的武装斗争。所谓“隐瞒”,是指掩盖真实情况,应报告而不报告。所谓“谎报”,是指故意报告捏造的或篡改过的情报、信息。实践中,谎报军情一般表现为向上级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报与信息,如把敌人逃跑报告成全歼守敌等等。报告方式可以多样,可以是口头、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电信方式。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诸如人员发生伤亡、战斗失利、贻误战机,影响作战计划、动摇军心,敌人逃遁,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22条规定,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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