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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回避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89页(238字)

“无因回避”的对称。刑事审判中,在申请回避时必须提出和证实特定理由的制度。这种回避既可以是全体回避,也可以是个别人回避。前者是以负责召集的官员有失偏颇或召集陪审团的手续不当为理由要求整个陪审团回避,关于全体回避的申请应在所有陪审官宣誓之前以书面提出,而且必须说明反对的理由。后者是以不合某项资格为理由申请个别陪审官回避。在全体回避申请失败后也可以提出这种申请。任何有因回避申请是否有效,必须由法官或者其他主持审理该案的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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