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诺保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06页(348字)
罗马法上最早的一种债的保证形式,须与主契约同时以极为严格的要式口约方式订立,先由债权人向保证人发问:“照样允诺否?”保证人答曰:“允诺”,于是保证契约成立,但必须依此先问后答,而且问答之间不得杂以它事,问答必须有允诺字样,否则保证不生效力。允诺保证的效力是:(1)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负相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2)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利益承担责任,为从债务人,负担的责任不得高于主债务人,清偿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3)保证人死亡的,其责任随之消灭。罗马法后期逐渐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限制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满后的2年,禁止保证人1年内对同一债务人承担2万银币以上的保证,并要求债权人订立保证契约时明确债权的标的和保证人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