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22页(678字)
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债权的让与可分为部分的让与和全部的让与。部分债权让与,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原来的债即变为多数人之债。依让与合同,可以为按份的债权也可以为连带债权。原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的,受让人成为债的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债权让与的原因有:(1)依法律规定的让与,如依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对他人的债权;合同上地位的概括承受,如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租赁物新的所有人继受对承租人的债权;对本应由他人履行的债务而为履行的求偿权人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等。(2)依法律行为的让与,如根据遗嘱、债权让与合同等。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让与的最主要方式。债权让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让与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履行及其法律效力同时发生。(2)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中,不包括债务人。(3)债权让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债权让与的要件有:(1)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2)债权让与应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让与合同应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3)让与的债权须有让与性。性质上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4)债权让与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取得债权人地位,而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让与通知已没有任何关系。债务人可以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对抗新债权人。债权让与的通知因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故债权让与一般还可以引起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