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决议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23页(572字)
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内关于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后,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而形成的一致意见或决定。它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当具备两项要件:(1)决议的内容必须限于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以外不得作出决议。(2)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未经表决或者表决程序不合法,均不得形成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殊决议。前者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所形成的决议;后者指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所形成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形成决议时应当做成书面文件,并由债权人会议主席签署,呈报人民法院备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包括决议的内容违法,决议的表决程序违法,会议的召集违法,决议超出会议职权范围、决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团体利益等各种违反法律的情事,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出,债权人提出异议超出上述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异议。债权人会议决议,除债权人所提异议成立而依法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以外,有执行内容的,由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