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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39页(640字)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法律状态。其特点是: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民族解放战争,使争取独立的殖民地的人民成为战争法中的特殊主体。战争是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的方法。伴随战争的通常是敌对国家间的武装冲突,其形式包括陆战、海战和空战。战争状态是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交战国之间关系的状态。它可采取宣战或实际开始两种方式。战争状态一旦出现,战争法和中立法开始适用。战争状态可不包括实际的武装冲突。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诉诸战争权”曾是主权国家的一项权利。1899年和1907年的《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和1907年《限制用兵索取契约债务公约》(海牙第二公约)首次对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订立的《国际联盟盟约》对国家的战争权进一步作了限制。1928年《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非战公约》,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在法律上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从而宣布了侵略战争为非法。《联合国宪章》明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它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分割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同时还承认会员国“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和国际组织“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为目的而采取军事行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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