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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理法学派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47页(1073字)

德意志民族古典哲学理论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流派。德国唯心主义哲学是由康德创立的,经过费希特和谢林的发展,由黑格尔完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的出现结束了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统治地位。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是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代表者的身份出现的,他们的政治立场明显地反映了德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条件。恩格斯指出,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们的理论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所谓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是指政治上的积极性并未运用到实践中去,而是移进了哲学领域、思想领域,而没有见诸于行动。他们在政治上羡慕法国资产阶级的地位,同情法国革命,形式上也接受和传播了法国启蒙思想,承认诸如天赋人权、人类理性、自由平等以及宪政主义的口号等。但是,他们又被法国革命的激进主义所吓倒,他们并没有真正接受法国革命否认封建制度、用暴力废除君主制等原则。哲理法学派的基本信念是:封建制度是有不合理性的,但还不能被彻底否定,还要维护它的好的一面,他们主张通过改良的方式革新旧制度,甚至美化普鲁士封建制度。“哲理法学派”的理论具有如下特点:(1)浓厚的哲理性。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着作都充满了哲学的语言,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更具有令人炫目的高度抽象性,这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论着风格迥然不同。浓厚的哲理性使康德、黑格尔的法哲学独树一帜,自成一家。(2)法哲学在哲学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从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哲学,到近代霍布斯等人的古典自然法哲学都与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宗教理论融为一体。康德与黑格尔的法哲学既是他们庞大的哲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康德的《法哲学》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都是单独成篇,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3)在坚持二元论的同时,注重研究实在法的原则问题。自然法先于人定法,应有法高于实有法。这种二元论是自然法哲学的基本特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启蒙思想家们正是利用这一特点,将人的理性、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博爱等资产阶级的理想观念统统注入自然法的概念中去,并以此论证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康德和黑格尔秉承了自然法哲学的二元论传统。在这一点上,哲理法学派与同时代的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截然不同。人们通常以“形而上学”来标明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哲学史的思维特点。二元论是形而上学在法哲学中的具体表现,不过,康德、黑格尔在他们的法哲学着作中也较注重分析实在法中的哲理问题。康德在《法哲学》中明确区分法律与道德各自制约的对象,并集中分析各种实在法(实在权利)的原则。这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论着中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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