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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服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51页(632字)

国家以武力占有和兼并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按照传统国际法,征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占领国表明兼并被占领土的意向,一般通过正式兼并宣言表示;(2)占领国必须是有效和无异议地控制被占领土。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有放弃收复失地的意思,一般可从战事自然终结或订立和约中推定;如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胜国的权力必须及于该国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必须完全停止为收复失地的一切反抗,战败国灭亡。战时占领或宣布兼并敌国领土不能构成征服,必须在战争结束后实行兼并,而且这种兼并不经和约确认,否则就成为割让领土。历史上出现过无数的通过征服取得领土的事例。近代以来,欧洲列强在地理大发现后攫取殖民地大都是通过征服的方式,在20世纪中这种方式也仍有发生。征服是否构成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看法。在中世纪,根据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奥古斯汀“正义战争”论,征服作为扩张领土手段,以其在道义上非正义被认为是非法的。后格劳秀斯倾向于在正义战争的场合接受有限制的征服权利。从瓦特尔起传统国际法承认征服为一种合法的领土取得方式,这与当时国际法承认“战争权”是一致的。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宣布废弃战争和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国家领土已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的对象。民族自决原则的确立,更使得以征服取得领土的方式及其领土变更,在国际法上成为非法的和无效的,任何国家都不应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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