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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法律思想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54页(812字)

自汉武帝后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始终占据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正统法律思想是以汉代的新儒学思想为指导,杂糅了先秦诸子各家思想而形成的。其理论的奠基人是思想家董仲舒。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时期:即先秦至汉的形成确立时期、魏晋北朝的发展时期、隋唐的完善时期、宋明以后的僵化与衰败时期。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君权至上”、“德主刑辅”。所谓“君权至上”就是说皇帝在人间具有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权力。在法律上,最高立法权、司法权归皇帝所有。皇帝“口含天宪”,出言即法。而法律的最高宗旨也是维护皇权。在皇帝的意志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皇帝可以利用一些合法的渠道改变法律,甚至践踏法律。君权至上的思想与神权思想密切相关。正统法律思想家认为君权是神所授,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是“天子”,代表上天统治人间。“天无二日,国无二主”,皇权至上符合上天的意志。所谓“德主刑辅”是说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对百姓应以教化为主;法律只是教化的辅助手段。这一思想来源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春秋儒家创始者孔子对德与刑关系的论述对“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更是有直接的影响。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董仲舒用阴阳学说解释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董仲舒认为阴阳变化的规律是“天之大道”,世间万物都应符合这个规律,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帝王治国同样要以阴阳变化规律为准则。阴阳变化以阳为主,阳主万物生长;以阴为辅,阴主清理肃杀。以之与德、刑相对应,德为阳,主生;刑为阴,主杀。因此,帝王应“大德而小刑”,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主刑辅”还有另外一个含义,即司法必须顺应天时。春夏万物生长之时,不可行刑,决狱行刑应在秋冬进行,以此来顺应天时。后世政治家、思想家根据各自所处的时代对德主刑辅思想有许多的补充和变通。但自汉武帝后,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正统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始终没有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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