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68页(1419字)
指依法成立,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法人组织。早在16世纪初,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和法国的里昂就出现了证券交易所。17世纪时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十八、十九世纪的伦敦证券交易所,都是当时世界上主要的证券交易所。19世纪70年代以前,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主要是公债券,以后随着股份公司的广泛发展,股票和公司债券日益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对象。旧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是1920年北洋政府批准成立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新中国建国初期,为稳定金融,恢复经济,曾于1949年6月建立了天津证券交易所,于1950年2月建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后随着全国统一财经政策和统一金融政策的实施,分别于1952年7月、8月,撤销了天津市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证券交易所。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中国证券市场又得以恢复和发展,1990年12月,在上海市成立了经济体制改革之后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居于重要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证券市场行情往往成为国民经济状况的晴雨表。在组织形式上,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公司形式或会员团体形式,因此证券交易所包括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两种类型: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出资者作为股东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型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证券公司为会员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有许多不同之处:(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成员是股东;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会员团体,其法人成员是会员。(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为营利而设立,股东为设立证券交易所而缴纳的资金属于资本,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营利方式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为此而向利用者收取的费用构成其利润来源;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为会员营业的效率和安全而设立,会员为设立证券交易所而缴纳的资金以及根据章程缴纳的规费不属于资本,而是维持证券交易所运行的费用。(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身份,有的国家予以限定,有的则不加限定,甚至允许证券交易所上市;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基本上是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商。(4)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其股东并不能当然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交易,股东欲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交易,必须另行缴纳交易席位费;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向每一会员分配交易席位,其会员可以当然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交易,但是如果会员需要增加交易席位,须为此另行缴纳席位费用。(5)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股东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受公司法规范,每一股东依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并且不得退股;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在团体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等,不决定于会员缴纳会费的多少,每一会员的表决权相等,并且会员可以自由退出证券交易所。(6)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与一般公司相同,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则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法人,其职能包括:(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