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滥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86页(667字)
指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违法利用知识产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知识产权的许可协议中设置限制性贸易条款,主要有: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②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③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④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⑤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⑥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⑧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⑨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等等。(2)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这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另一种最主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3)以声称被侵权相威胁。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并未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的侵权,权利持有人却通知该行为人已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要求该行为人停止侵权和给予损害赔偿,并声言如果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就要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者向司法机关起诉。(4)不实施或不合理地限制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为了对这种滥用加以防止,在一些知识产权法中(特别是工业产权法中)都对有关知识产权规定了明确的实施要求,如商标法中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注册商标不加以实际使用,将会失去作为注册商标的条件)、专利法中对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5)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理由,不合理地限制商品平行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