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87页(518字)
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s)。指具有某种知识产权的合法商品首次投放市场被销售出去以后,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对该具体商品的权利就算是“用尽”了,无权干涉该商品的所有人如何处理该商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适用地域范围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是“国际穷尽原则”,又称为“普遍原则”,认为知识产权就某些具体产品而言,一旦首次销售以后,就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权利用尽”了;另一种意见是“国内穷尽原则”,又称为“地域原则”,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如同知识产权本身一样也是具有地域性的,因此具有某种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销售以后,仅在本国地域内“权利用尽”,而在国外仍然存在,没有“用尽”;第三种意见是“区域权利用尽原则”,如欧盟15国、安第斯共同市场5国、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5国,认为具有某种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销售以后,仅在本联盟区域内各国之间“权利用尽”,而在联盟以外地域仍然存在,没有“用尽”。相对应的在对待商品平行进口问题上也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做法;一种认为“平行进口”合法,一种认为“平行进口”可以构成侵权,一种认为在区域内“平行进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