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94页(1124字)
指中国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大城市。是最高一级的地方国家行政区划单位。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直辖市是相当于省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曾实行大区制,各区设立一级政权机关。北京、天津称为中央直辖市。大区所属不入省行政范围的市称为大区直属市。1953年3月,政务院发出通知,原大区直属市及北京、天津通称为中央直辖市。至此,始正式采用直辖市这一名称。当时全国共设有14个直辖市。1954年6月,大区撤销,除北京、上海、天津外,其他直辖市皆改为省辖市。除天津市于1958年至1967年曾一度改归河北省管辖外,直辖市作为一种制度保存至今。1958年直辖市的性质出现一个新变化,即它不仅是城市地区的特殊地方行政区域建制,而且由于实行了市管县,它也就变成了一般地方行政区域建制中辖县的省级行政单位。可见,直辖市在实行市管县后具有了双重性质:既是城市政府,又是一般行政区域建制中的省级地方政府。目前全国共有4个直辖市,即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1982年宪法规定,直辖市建置的批准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其区域的变更和划分的权限属于国务院。直辖市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直辖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每届任期5年。直辖市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地区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依法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其人大的执行机关,是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每届任期5年。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