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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08页(632字)

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它不单是制定宪法的权力,还包括修改宪法的权力。最早提出制宪权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制宪权决定国家的根本体制,属于最高权力,它所制定和修改的宪法,是效力最高的国家根本大法。制宪权不属于国家权力,而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由于制宪权是国家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源,所以它本身不受任何规范的限制和约束。依据宪法而创立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项权力,不仅是依宪法而创立的,而且只有依据宪法才能行使,要受宪法的约束。制宪权与立法权是不相同的。后者只能制定一般的法律,这种一般法律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和违背,其效力也低于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制宪权和立法权是严格区分的。其表现在:(1)享有权力的机关不同。享有制宪权的机关一般是由选举产生的专门机关;而国家法律则是由依宪法组成的议会或国会制定。(2)制宪和立法的程序不同。前者比后者要严格和复杂得多。一般国家规定对宪法草案和修正案的表决需制宪机关以全体成员的2/3或者3/4的多数通过,有的国家还须进行公民投票表决;而一般法律则以相对多数在国会或议会通过即可。(3)独立程度不同。制宪权是独立的,因为它处于最高地位,其行使的结果能够确立国家和社会制度、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定国家标志;而立法权则是不独立的,因为它只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由宪法设定的,其行使必须依据宪法,它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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