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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21页(66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国家机构设置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国家机构以及地方一级国家机构。在中央一级国家机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他的中央一级国家机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地方一级,根据行政区划分别设有省级、县级和乡级国家机构。除了乡级国家机构只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乡级人民政府之外,其他的地方国家机构一般由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在民族自治地方还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国家机构,民族乡也是一级自治机构。另外,根据现行《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国家机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处于国家机构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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