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分配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28页(508字)
破产分配的一种形式。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最后分配前,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时,破产清算人经破产监督人同意或者法院的许可而进行的破产分配。它不以一次为限,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多次。中间分配的目的在于确保从速分配破产财产,使债权人不受时间上的损失。破产清算人在进行中间分配时,应当依破产法所定破产清偿顺位进行分配,只有在满足了上一顺位的债权后,才能清偿下一顺位的债权。但是,对下列债权应当适用担保分配或提存分配:(1)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提供担保才可受中间分配;否则,破产清算人可以提存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分配额。(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进行中间分配时应提存其分配额,暂不支付债权人。(3)破产人为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时,将来可对其行使的求偿权,尚未确定而不能行使时,进行中间分配应提存其分配额。(4)有异议或涉讼未决的债权,在进行中间分配时应提存其分配额,由此所发生提存分配额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是否终结的影响,将一直持续到债权最终决定时。另外,中间分配时,债权人未领取的分配额也应当予以提存。除上述担保分配或提存分配的情况外,债权人受领的中间分配取得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