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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27页(705字)

中国在省和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在直辖市内设立、在省或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设立的审判机关。根据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1983年该法经修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另设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若干人。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其他审判庭。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它审理下列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其他申诉权人不服,依法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在上诉期内可以提出抗诉。如果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或抗诉,该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第一审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要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类: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是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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