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28页(72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活动的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出具了含有重大失实内容的证明文件。所谓“资产评估”,指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一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验资”,指法定验资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以及资金是否到位等,进行检验。“验证”,主要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检验和认证。“重大失实”,指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有关法律事实的性质、流动资金数据、固定资产价值、股资到位状况、债务债权额度、资信状况等方面所作报告与客观真实情况有很大出入。本罪是结果犯,除实施了上述行为外,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主观上,本罪是过失犯罪,即因其严重不负责任而出具了有重大失实内容的证明文件,但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人是过失的、始料不及的。(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按照《刑法》的规定,能够成立本罪主体者,只能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其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以是上述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2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