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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29页(682字)

指从1989年4月开始至1996年6月中美两国代表围绕双边贸易就如何保护美国知识产权问题所进行的四次、多达几十轮的磋商,并三次达成“谅解备忘录”的谈判。1979年1月31日,中国科学院与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协定》,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协定要求当时还没有着作权法的中国在高能物理的科技合作领域对美国作品按《世界版权公约》的标准提供版权保护。1979年7月7日签订、1980年2月1日生效的《中美贸易协定》,是中美两国政府所签订的第一个政府级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协定。在该协定中明确提出双方要保护对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1992年1月17日,历经六轮,长达6个月之久的中美两国政府第二次知识产权谈判,在华盛顿签订了《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这是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影响最大的一个双边协议。在北京1995年2月26日草签、3月11日正式签订的《中美两国政府贸易协议》(也称为《中美知识产权协议》),是中美两国政府第三次知识产权谈判的结果。这个协议包括外交换函和附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两个部分,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执法特别是行政执法,影响很大,并涉及中国出版物、录音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影等版权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1996年6月17日在北京达成的由部长换函和“实施行动的报告”所组成的协议,是中美两国政府第四次知识产权谈判的结果。这个协议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检查和版权产品(重点是电影作品)的市场准入、版权产业的市场开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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