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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洲国家组织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30页(713字)

中美洲国家的区域性国际组织。1951年10月14日,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5国在圣萨尔瓦多签署《中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圣萨尔瓦多宪章》),1952年1月9日宪章生效,中美洲国家组织正式成立。1962年12月12日,在巴拿马城通过新宪章(1965年3月20日生效),按照美洲国家组织形式改组,将原有的经济、防务、文教等地区性机构合并组成现组织。宗旨是通过合作和共同行动,促进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加强团结,实现中美洲的一体化。主要组织机构有:(1)国家首脑会议。是最高机构,不定期举行。(2)外长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需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议题需投票一致通过。(3)执行委员会。由外长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4)经济委员会。由经济部长组成,也是中美洲共同市场的最高机构。(5)防务委员会。由国防部长或负责防务的部长组成。1965年7月设立由防务委员会调配的中美洲共同部队。(6)文教委员会。由教育部长或其代表组成。(7)立法委员会(即中美洲议会)。由每个成员国的3名议员组成。(8)中美洲法院。由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组成。在20世纪50年代该组织活动较少。1962年8月成员国签订协议正式建立中美洲共同市场,并成立中美洲经济一体化银行。20世纪60年代后期活动停顿。20世纪70年代成员国外长多次举行会议,还成立负责起草新宪章的机构。1980年3月5日,5国及巴拿马外长发表圣何塞声明,建议恢复中美洲国家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组织曾因成员国间关系紧张而一度处于瘫痪状态,后来一直致力于解决中美洲地区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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