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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40页(561字)

民法上指表意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重大误解是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可予撤销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表意人为意思表示;(2)表意人的意思与其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是由于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4)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必须是重大的、严重的。重大误解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双方的重大误解和单方的重大误解。双方的重大误解根据其涉及的对象又可作多种分类:(1)关于标的存在的重大误解,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存在发生误解时;(2)关于标的物的同一性的重大误解;(3)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的重大误解;(4)关于标的物的数量的误解。单方误解则包括关于对相对人的误解。重大误解的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有两类行为不允许借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1)为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认领、遗嘱等。此类行为因为涉及人身和伦理关系,需变通而加以适用。(2)为了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须加以限制的领域,这主要发生在公司法、劳动法和运输法中,因为在这些关系中,涉及的人数众多,契约已大量履行,如果借口重大误解而撤销已经履行完的契约,则会导致社会的动荡、法律的不稳定和不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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