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40页(709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生产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而冒着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操作施工,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规章制度”,是指违反安全生产作业方面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以及劳动保护法等,具体指国家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旨在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违章行为可以以作为方式作出,如不服从依生产管理制度而进行的作业管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作出,如值班时睡觉等。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致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等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合伙经营、个体经营的负责人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一般来说,非生产性人员不能构成本罪。(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过失地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