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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人身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59页(350字)

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精神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着作人身权制度,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着作权法一般都规定了作者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而英美法系国家对作者的这一基本权利多在民法、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法律中加以确认。就国际公约而言,《伯尔尼公约》详细规定了着作人身权的种类,而《世界版权公约》对此则无明文规定。根据中国着作权法,除发表权外,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归作者永远享有,不能转让。作者死亡后,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着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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