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77页(589字)
当票据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属于第二次请求权,只有在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不能得到实现时,持票人才能得以行使。追索权须经保全后方可行使。保全追索权的手续包括:(1)提示。对于应该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承兑提示期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对于一切汇票、本票或支票,持票人均须在付款提示期间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持票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作出提示,则丧失追索权。(2)作成拒绝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遭拒绝的,应当做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有退票理由书等形式。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包括:(1)通知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事由。持票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事由,通知其前手。(2)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对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可不依其负担债务之先后,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3)请求偿还。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偿还的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的利息;其他法定费用,如作成拒绝证明的费用、通知费用等。(4)受领金额。持票人在获得清偿后,应当将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交付给被追索人,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