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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81页(287字)

又称“股份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每个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是同他的持股量成正比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越多,他拥有的表决权就越多。股东大会之所以选择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其根据有二: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特点。它强调资本的地位和作用,注重资本额的多寡对公司发展的影响。二是股票的控制证券性质。这使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能够控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运作中,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实现依赖于:通常应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一定比例同意为决议通过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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