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82页(570字)
根据资源和开发条件不同对资源开发单位所产生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种。属于对资源级差收入起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征收资源税体现了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有利于促进开发利用者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根据《矿产资源法》和《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开采矿产资源的就应交纳资源税。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并适用不同的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资源税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的税目和税额幅度。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的确定根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就等于课税数量与课税税额之积。资源税的减征或者免征的情况包括:(1)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