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使用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89页(576字)
民事主体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的权利。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标的物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包括森林、草原、水、矿产等。土地使用权在中国是由民法直接规定的物权类型,不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范围。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一个权利束,一般由采矿权、取水权、草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渔业养殖权、渔业捕捞权、林业采伐权等权利组成。由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中的具体权利类型一般为民法之外的特别法所规定,故自然资源使用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自然资源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可重复使用性,这为人类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还具有有限使用性和易受破坏性,这又使人口的增长、社会的进步所需要自然资源的无限供给和自然资源的有限存在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即使人类可以利用自然资源,又使这种利用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就是自然资源使用权产生的社会基础。在中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基于生产或生活需要,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和收益,但不得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利用,也不得买卖自然资源或非法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是社会公众生存发展的基础,本身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自然资源的获得,一般应当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授权或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