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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96页(485字)

产生于17世纪,是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有许多不同流派的一种政治理论。公认的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霍布斯、洛克、边沁、密尔、伯林、哈耶克,法国的卢梭、伏尔太、孟德斯鸠和孔斯坦,德国的康德、洪堡,美国的罗尔斯和诺茨克等人。自由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坚持个人自由优先,坚持个人有不受外界控制和支配的权利,而国家或者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自由主义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7世纪到19世纪,是自由主义创立阶段。在17世纪,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英国思想家最先提出自由主义思想。第二阶段从19世纪到20世纪后期。这个时期,英国的边沁和密尔等人提出并发展了功利主义,使得传统的绝对的个人自由受到限制。虽然功利主义没有放弃个人自由,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时成为判断伦理、政治和法律是非的惟一标准。第三阶段从20世纪后期开始一直延续到今天。这个时期的特点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开始突破功利主义的限制,通过返回到洛克、康德等人所阐述的自由主义思想而再次高举个人自由至上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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